今年以来,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聚焦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人民群众身边事,坚决整治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为深入推进旅游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业主守法经营,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在线旅游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字:在线旅游 未经许可经营
2025年8月,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某通过微信小程序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并于2025年8月利用上述平台招徕、组织几十名游客赴河北旅游。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反映的小程序内关于当事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远程勘验,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招徕游客,并于2025年8月组织49名游客赴河北一日游,每人团费是109元。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涉案游客实施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8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关事项案
关键字:合同签订不规范
2025年 3月,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游客姚某等人出发时间2024年11月3日,结束时间2024年11月4日,共2天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 TJYT-TG-202411),还有游客姚某等人出发时间2024年11月6日,结束时间2024年11月12日,共7天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TJYT-TG-202411),两份合同编号相同且未按《旅行社条例》要求在合同中载明规定事项,属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天津市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关键字:不合理低价 诱骗 无资质导游 回扣
2024年2月,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举报人通过天津市西青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港澳双卧七日游”,行程中发生非自愿消费16万余元。经调解,涉案旅行社为游客办理了相关商品的退货。同时,执法人员对涉及的门市部和相关旅行社进行了核查,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招徕涉案游客,并以总社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收取团费后,将涉案游客交由天津某供应商委托其履行地接业务。当事人的一系列行为应当认定其从事了旅行社业务,为涉案游客提供了相关旅游服务。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和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




